近日,A市市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對轄區內某縣級市2022年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而被行政處罰的近百家企業開展專項幫扶。執法人員在幫扶中發現,有多家企業并未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是限期整改決定書的要求,停止違法行為或是完成違法問題的整改,違法問題長期存在。
事實上,生態環境部早在2010年就發布了《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進行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并制作《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現場檢查記錄》。
根據后督察的情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采取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措施,或者采取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試生產、強制拆除、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或者代為處置等行政強制措施。
然而《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辦法》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往往容易被地方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所忽視。以A市2022年行政處罰案卷為例,近80%的案卷中并沒有后督察材料,但這些案子都已處于結案狀態。筆者咨詢多位執法人員后發現,一些執法人員認為“錢繳了,案子就結了”,至于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是否及時停止或改正,與案子關系不大。
殊不知,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是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一個重要行政管理措施,是糾正環境違法行為長期存在的一個重要手段。如生態環境執法機構不對違法企業進行后督察,A市這種“罰而不改”的情況將會越來越普遍。
2019年,《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辦法》被廢止。為此,各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紛紛出臺規范類文件,從省級層面對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提出要求。如江蘇省生態環境廳2019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的通知》,明確了執法準備、現場執法、處理處罰和執行落實四個執法環節。
其中,執行落實環節,明確生態環境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對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等環境行政命令是否執行到位。這里的跟蹤監督環節其實就是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但這個通知并未明確執行落實環節的具體時間期限,也并未將跟蹤監督環節作為案件結案的前置條件。因此出現一種現象,部分地區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在年底或是案卷稽核前,突擊組織執法人員對未跟蹤監督的案卷進行跟蹤監督,此時部分案卷距決定送達之日或責令改正期限間屆滿已長達一年之久。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則要求,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結案。但該辦法并未對如何確認當事人是否履行完畢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規定。同時在案件材料立卷歸檔中,也未明確要求將當事人履行情況的檢查材料納入其中。
建議各地基層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應當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確認當事人履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情況的操作流程和時間期限。如跟蹤監督,要確定誰來做、怎么做、何時做,以確保案件準時結案,違法行為及時得到改正。
今年7月1日,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印發了《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辦理行政執法案件程序規定》。該規定明確,案件承辦科室應當及時對當事人整改情況及其他責任義務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當事人已履行決定書中載明的責任義務的,將材料移交法制與宣傳科進行結案。同時,還明確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期限屆滿后,原則上在期限屆滿后30個自然日內進行跟蹤監督;其他情形,原則上在決定送達后60個自然日內進行跟蹤監督。
該規定對跟蹤監督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并將案件承辦科室對當事人整改情況及其他責任義務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作為案件結案的前置條件,并將跟蹤監督材料納入案卷材料立卷歸檔中,大大地提高了跟蹤監督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地位。
同時,該規定還明確了案件承辦科室在跟蹤監督中的主體責任和時間要求,有利于增強執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確保案件跟蹤監督工作有序開展。